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共分为十级: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靠,生活完全或大多数不可以自理。
二级:器官紧急缺损或畸形,有紧急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靠,或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
三级:器官紧急缺损或畸形,有紧急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靠,或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
四级:器官紧急缺损或畸形,有紧急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靠,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器官大多数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多数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
七级:器官大多数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者。《工伤保险条例》推行后,劳动能力鉴别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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