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行国家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公告》精神,加大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管理和预防,做好工伤保险统筹配套工作,依据我市具体状况,拟定了《北京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方法》,,本方法与《北京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方法》合适套,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凡1996年12月31近日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导致职工人身伤害和职业病已统计登记在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的,分别先到市和区、县劳动局劳动鉴别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评上等级的,于1998年3月1日起到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领取《工伤证》。
2、1996年十月1日后至本方法发布之近日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由企业参照本方法实行,并或有关资料在1998年3月1近日,报送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经确认后补发《工伤证》。
3、凡领到《工伤证》的职工,持证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别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各局所属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到市劳动局劳动鉴别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其余各企业到各区、县劳动局劳动鉴别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工伤认定方法》在实行中遇见的问题请准时报我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
附件:北京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工伤保险规范的改革,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能准时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首要条件条件。劳动者经工伤认定后,方有资格评残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市劳动局是工伤认定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直接监察的企业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工作。
第二章工伤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