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和公诉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两种不一样的追诉方法,它们之间存在一些不同,同时也有一些关系和互动。以下是刑事自诉与公诉的关系:
概念与性质:
刑事自诉: 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追诉的行为。刑事自诉是一种个体的、主观的、特殊的起诉方法。
公诉: 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刑事起诉,其主体是国家。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一般程序,由检察官代表社会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
起诉主体:
刑事自诉: 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作为主体提起,倡导个体的利益。
公诉: 由检察官作为国家代表提起,倡导社会的法益。
权利决定关系:
刑事自诉: 被害人通过刑事自诉行使个体的权利,决定是不是提起追诉取决于被害人的意愿。
公诉: 检察官行使国家的法定权利,不受被害人个体意愿的限制,起诉取决于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受理条件:
刑事自诉: 被害人一般有较低的受理门槛,仅需满足法定条件即可提起自诉。
公诉: 公诉一般需要满足肯定的法定条件,由检察官依据犯罪事实、证据等综合判断是不是提起公诉。
受理法院:
刑事自诉: 自诉案件一般由一般刑事法院受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公诉: 公诉案件也由一般刑事法院受理,但检察官在起诉阶段起着决定性有哪些用途。
关系与互动:
一同存在: 刑事自诉和公诉是司法体系中的两种并存的起诉方法,被害人可以选择提起刑事自诉,而检察官也可以参考法定职责提起公诉。
互动关系: 在某些状况下,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或许会影响到检察官的起诉决定,或者检察官的起诉决定或许会影响到被害人的自诉。
总体而言,刑事自诉与公诉是在刑事司法体系中一同存在的两种起诉方法,它们在案件起诉的主体、起诉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也有肯定的互动关系。这种并存的机制能够帮助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更全方位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